一
翻过了一山又一山,蹚过了一河又一河。
山有关隘,河有险滩。
盐道是商道,是兵道,是财道,但也是情道,是匪道,是赌道,是烟道。
有财富,自然充满诱惑,有诱惑,自然就千奇百怪。
白色的江湖,险恶的江湖。
盐道的辉煌之外,同样藏污纳垢,苦难的,还是万千盐民。
小伙儿一路,经历了太多苦难,也经历了太多诱惑。
这一章节,我们得围绕这白色的江湖说起了。
所有的诱惑,都是因盐而引起,所以这里就先说私盐。
盐,本无公私之分,只是执政当局根据当时盐法生产、运销并纳税的食盐统称为官盐,反之则被视为私盐。与官盐相对立而存在,相抗争而发展的私盐,无视“产有定场、运有定商、销有定地”的盐法禁锢,冲破“严密缉拿、重惩不贷”的罗网,同官盐争产、争运、争销岸、争市场,具有极强的生命力、渗透力、竞争力。
自从春秋时管仲实行盐法开始,几乎在中国历史的各个时期都存在私盐屡禁不止的情况。
三峡盐业,处于崇山峻岭之中,历史上又是四川、陕西、湖北、湖南等省的交界地,“几不管”地带自然让更多人冲着富足的私盐而来。特别是到朝代更替的时候,历代地处北方的中央政权对这三峡之地鞭长莫及,更是放任私盐泛滥。
私盐泛滥冲击了官盐的发展,特别是影响了国家的税收,自然又引起官府镇压。
在唐朝后期,朝廷出台了在城市施行食盐官营、官销,在农村施行“蚕盐”的制度。“蚕盐”的配售办法是“以版籍度而授之”,就是按照农村户籍配给食盐,在征收夏税时,农民用丝绢(后改为折钱)向官府缴纳;并规定不许货卖,不许带入城市。
对于敢夹带私盐的,通过酷刑进行打压,根据夹带多少进行惩处。贩一两以上至一斤,买卖双方各杖六十;一斤以上至二斤,买卖双方各杖七十;二斤以上至三斤,买卖双方各判处徒刑一年;三斤以上至五斤,买卖双方各判处徒刑服劳役二年;五斤以上,买卖双方各判处脊杖处死。
判罚严重,贩盐者开始直接贩卖咸土或盐水,官府又出台了制度,一旦查出,即交给本处盐场煎煮熬制,所得成盐数量,即按照以上条例判处偷取咸土或盐水之人。
到了宋代,官府不但严禁在非划定区域内进行食盐贸易活动,而且严禁私人偷煎卤土制盐,违反者处以重刑。
盐法自然更加严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