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国内部分信托机构、商业银行及其他财富管理机构开始为高净值人士家庭提供家族信托服务以来,在我国设立家族信托是否能够真正起到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以及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功能作用?一直是很多高净值人士非常关切,也是很多人质疑和担心的问题,笔者就从我国法律角度为大家探讨一下我国设立家族信托的可行性。
纵观国内外信托发展的历史,我们知道现代信托制度的最初的形态就是家族信托。在英美法系,早已形成了一套适合家族信托操作的法律制度环境。而在我国,一直是将信托作为一个金融行业进行法律规制和管理的,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一法三规”(即《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为基础的比较系统的营业信托法律制度体系,但对属于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来讲,目前尚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规制及明晰的财税政策支持,这也正是很多人质疑国内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是否真正能够实现破产债务隔离、事务性委托目标实现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因。实际上,从我国目前已经出台的一些基础性法律制度来看,已经为我国设立和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