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江涌

法学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08重庆市最具魅力教师,网评2010、2011全国百佳教授、重庆市十佳教授、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重庆市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保护未成年人宣讲团专家委员、国家司法考试题库专家,现(曾)任央视华文频道、百乐国际英语、重庆警备司令部、重庆江北区人大、科达公司等单位的法律顾问。

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当代法学》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

在《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等报刊发表法律书评五十余篇;

主持或作为主研参加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科研项目十余项;出版教材、专著多部。

杜江涌:什么是隐私?婚姻状况是隐私吗? 
  2017-08-02

在我的世界观看来,结婚是幸福、神圣和美好的。几年前,我一位已婚的男性朋友,在和我出去交际时开玩笑地告诫我,不要暴露他已婚的身份,当时我对他的行为嗤之以鼻,笑骂他“流氓”。没想到,几年以后这样的“隐婚”行为竟然会成为一种社会现象。

关于“隐婚”的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职场压力,企业对于已婚族的“嫌弃”,以及同事之间关系的影响;

物质条件,婚姻的基础是物质,物质条件的制约;婚姻的个人幸福感降低。

而“隐婚族”出现的根本原因,我个人认为,还是当代年轻人的心态出了问题。我们仔细观察一下,那些“隐婚”的,是不是都是那些“时尚的俊男靓女”们呢?

婚姻状况是隐私吗? 隐私虽然是一个存在了几千年的老问题——是当亚当和夏娃在伊甸园里知道将自己的隐私部位用东西遮蔽起来的时候,就产生了的观念;但是,真正将隐私作为一种人格权来认识并加以法律保护的观念提出,却只有100多年时间。1890年,美国学者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默尔.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第一篇关于“隐私权”的文章,随后,这一权利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界的重视。在现代社会,隐私权已经成为自然人捍卫自己人格尊严、保护自己根本人格利益的重要权利之一。

那么,什么是“隐私”?我国的《民法通则》没有对此做具体的规定。按照我的理解,所谓“隐私”就是:与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者他人不便知道的私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者他人不便干涉的私人活动;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者他人不便侵入的私人空间。因此,隐私存在三种形态: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隐私权是当事人对自己不愿意公开的隐私进行保护、并且支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进行创作,谋取精神上的愉悦和经济上的利益(木子美事件);当事人可以支配自己的隐私,例如公开自己的隐私、准许他人知悉自己的秘密生活、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生活进行创作等。

因此在我看来,只要当事人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的前提下,不愿意将自己的私人信息、活动等向其他不相干的人公开,那便是他的隐私权。同样,当事人是否愿意公开自己的婚姻状况,也是他个人的隐私问题。不是有一个著名的香港明星就“ 隐婚”隐了20多年吗? 结婚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是结婚当事人的权利。

在《婚姻法》中,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在《民法通则》中,规定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这都说明,结婚就是适婚男女的权利,任何人具备了结婚的条件,就享有了结婚的权利。当然,这里也包括了已结婚的人具有离婚的权利,解除存在的婚姻关系。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这是固有的权利,天赋的人权,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有社会学家表示,“隐婚”是一种危险游戏,长期“不在婚姻状态”的心理暗示,会减弱当事者的家庭责任感,严重的可引发婚姻危机。当真相暴露在阳光之下,它就会变成一把双刃剑,如果把握不好,在伤害自己的同时也将给周围的人带来伤害。 我对此不以为然,如果你爱一个人,自然会懂得尊重那一份感情;如果你不爱一个人,查尔斯和戴安娜照样离婚。

个人的婚姻个人把握,个人的隐私个人处理。如果假设《婚姻法》强行要求禁止“隐婚”,要求结婚当事人必须公开自己的婚姻真实状况,其实就是把公民的权利规定为义务,或者虽然没有将权利规定为义务,但是却要求公民把可以选择的事项规定为必须履行的事项,这就把公民的权利颠倒了,把公民的权利改换成政府的权利,公民的地位也将改变。

当下的法律应该完善结婚程序,我的建议是将乡土社会中以为“习惯法”的“婚礼”程序纳入制定法,婚姻的缔结必须纳入一个具有较强的公示力的程序环节,可能有人会觉得这样会增加婚姻的成本,法律不能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但是至少我们的法律在婚姻的缔结过程中应该纳入一个公示力较强的程序,不能单纯的以登记为准。与其在“隐婚”问题上大做文章,不如在公民道德建设上多加思考。

爱情是美好的,婚姻是神圣的,我始终相信这才是社会的主流。

(图片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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